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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币通证管理规则

2018-11-29 09:15:18 1643 0

  火币通证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推动区块链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通证管理,火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除非另行明确指出,本规则中的下述词语具有以下意义。

  (一) 火币全球站(下称为“火币/火币pro”):是指HUOBI GLOBAL LIMITED,包括主板和创业板。

  (二) 项目方:负责发行或运营通证的主体,即在火币pro上线交易通证的法人、团队、自然人或实际控制人,以及愿意为社区化、去中心化、无项目方通证承担责任的代表或志愿者等。

  (三) 推荐机构:与火币pro建立正式的合作关系,推荐通证在火币pro上线交易的主体。

  (四) 通证:在火币流通交易的加密数字权益证明,亦称为“Token”或“Cryptocurrency”。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 项目方应及时、诚信地披露所有对通证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等情形。

  第四条 信息披露形式 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项目方通过火币区块链项目展示中心(Huobi Coinbook)进行定期或临时信息披露。

  第五条 定期披露 定期披露包括半月报、季度报。

  (一) 半月报,项目方在每月15日和最后一日前披露半月报。

  (二) 季度报,项目方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内披露季度报。

  半月报、季度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代码的更新进展;市场活动;获得机构投资;社区建设情况等重要内容。

  第六条 临时披露 临时披露是指发生特殊事件,项目方应在定期披露之外进行的披露。项目方应在该特殊事件发生时起24小时内披露相关情况。

  (一) 特殊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核心团队成员变更、重大技术事故、产品及技术方向变更、核心团队涉嫌重大法律风险事件、重大负面新闻或舆论、影响通证价格剧烈波动的因素(含锁仓通证的解冻、回购)等。

  (二) 临时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基本事实和结果等。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例外 项目方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披露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经火币同意,可以不进行披露。

  第三章 问询与调查

  第八条 问询与回复 火币有权就项目情况不定期问询项目方或推荐机构,项目方或推荐机构应积极配合询问,在24小时内回复问询。

  第九条 问询方式 火币可通过以下途径对项目方或推荐机构进行问询:

  (一) 项目方或推荐机构提供的官方邮箱;

  (二) 项目方或推荐机构提供的电话号码;

  (三) 项目方或推荐机构提供的即时通讯方式,如微信,Facebook,Telegram等。

  第十条 问询内容 问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白皮书或者官网对外承诺的履行情况、核心团队成员的任职及持有通证的情况、产品及技术进展、影响通证价格剧烈波动的因素(含锁仓通证的解冻、回购)等。

  第十一条 问询结果 火币可根据项目方是否配合问询、配合的程度和回复内容等,判定项目方是否违反本规则,并作出相应处理。

  火币可就处理结果通过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或者以公告的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二条 常规审查 火币有权对项目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白皮书承诺的重大内容;

  (二) 技术代码的安全审查;

  (三) 项目方或者其他主要通证持有人的持仓变动、承诺锁仓的通证履行情况等其他可能影响通证价格的因素;

  (四) 核心团队人员变动;

  (五) 其他火币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专项调查 火币可根据以下情形启动专项调查。

  (一)经用户举报项目方涉嫌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项目方未作出任何回复或者回复不足以推翻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新闻媒体揭露项目方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项目方未作出任何回复或者回复不足以推翻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三)经常规审查,发现存在重大风险的;

  (四)其他火币认为需要启动特殊审查的情形。

  第十四条 实地调查 火币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项目方进行拜访监督、实地调查。

  项目方应积极配合火币的实地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白皮书或者官网对外承诺的履行情况、核心团队成员的任职及持有通证的情况、产品及技术进展、影响通证价格剧烈波动的因素(含锁仓通证的解冻、回购)等。

  项目方拒绝调查、故意阻挠或以其他方式不配合火币调查工作的,火币可根据本规则或者此前双方签订的协议对向项目方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方的配合义务 项目方有义务对于火币的定期审查和专项审查积极配合。同时,对于投资者举报的事项、新闻媒体的质疑、有管辖权的监管机关的风险提示等,项目方应积极回应或进行整改。

  对于不配合的项目方,火币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通过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或者以公告的形式进行通知。

  第四章 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ST”的处理 火币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出现以下情形的通证实施“ST”警示处理,在相关交易对上显示“ST”标记,向用户提示投资风险。

  (一) 项目方没有按时更新季度报或连续两次没有如期更新半月报且经催促后在7日内仍不更新的;

  (二) 项目方的通证所有交易对连续十五日平均日交易额均低于5万美金或其他等值通证的;

  (三) 火币通过问询、常规审查、专项审查、实地调查等方式,经综合评判认为需要标注“ST”的;

  (四) 被火币认定为严重违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ST”的取消 火币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出现以下情形的通证实施取消“ST”的处理。

  (一)项目方经整改后,不符合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任一规定的;

  (二)项目方经整改达到本规则其它要求的;

  (三)项目方补充相关材料,经火币审查符合要求的。

  第十八条 隐藏交易的处理 火币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出现以下情形的通证实施隐藏交易对的处理。

  (一) 给予“ST”风险警示后,项目方仍没有按时更新半月报、季度报的;

  (二) 给予“ST”风险警示后,该通证的所有交易对连续十五日平均日交易额均低于5万美金或其他等值通证的;

  (三) 被实施ST警示之日起三十日(自然日)内未被取消的;

  (四) 项目创始人、团队、顾问等个人信息严重作假或面临重大法律风险等;

  (五) 未经社区同意,项目开发团队解散或核心团队成员离职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开发的情况;

  (六) 项目方故意隐瞒或者制造虚假信息导致通证价格异常波动;

  (七) 项目方涉嫌严重操纵市场价格;

  (八) 未按照白皮书或者其他形式承诺的锁仓机制,擅自解锁通证的;

  (九) 项目方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偏差或不实;

  (十) 项目方的行为严重损害社区、火币利益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十一) 项目实际进展严重滞后于白皮书的发展规划;

  (十二) 项目主网切换时出现安全隐患并在30日内无法修复解决;

  (十三) 智能合约代码存在溢出、增发等安全漏洞并在30日内无法修复解决;

  (十四) 项目存在其他风险隐患如黑客盗币、隐瞒增发、双花攻击等;

  (十五) 被火币判定为严重违规的其他情形。

  项目方的通证被隐藏交易后,火币停止该通证的充值业务,但不影响用户对该通证的持有;用户仍然可以通过搜索找到通证代码,但该通证的交易对不会在交易区及涨幅榜中展示。

  隐藏交易对的处理决定不可撤销,项目方申请恢复上线交易的,必须按照火币的通证上线流程要求,重新申请通证上线交易。是否符合上线交易的要求,由火币进行判定。

  第十九条 停止交易的处理 火币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出现以下情形的通证实施停止交易的处理:

  (一) 未按照白皮书或者其他形式承诺的锁仓机制,擅自解锁通证的;

  (二) 项目存在其他风险隐患如黑客盗币、隐瞒增发、双花攻击等;

  (三) 项目方主要团队成员存在重大欺诈、诈骗等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募集的通证挪作他用、项目开发团队下落不明、严重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等;

  (四) 项目或者项目方主要团队成员被有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的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追究司法责任的;

  (五) 被火币判定为严重违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清算 项目清算由火币主导进行。通证进入隐藏状态后,火币视情况决定该通证是否进入清算流程;被停止交易的通证,从停止交易之日起启动清算流程。

  第二十一条 终止交易 清算完成的项目方通证停止在火币交易,做下线交易处理。

  终止交易通过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或者以公告的形式进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责任的承担 若项目方对火币、投资人或者其它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推荐机构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火币此前公布的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火币对本规则有修订权和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火币pro全球站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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